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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装费交了一年多,燃气管道却迟迟不入户?社旗法院判决来啦!

时间:2024-10-24 10:46:24 来源:中华网河南 发布者:DN032

告别柴火、煤炭和瓶装气,在家门口用上管道燃气,这在以前是村民想都不敢想的事,如今已变为现实。但近日,社旗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合同纠纷案件中,村民吴某燃气安装费已交一年多,管道施工却至今未见动静,该如何维权?

社旗某燃气公司经营燃气和管道安装业务。2023年4月,该燃气公司将燃气管道线路铺设至吴某所在的村庄,并承诺交钱后短时间内便将管道安装、铺设到用户厨房。吴某便将燃气用户安装费2590元交给该公司工作人员,工作人员也向吴某出具了收据。后吴某发现村里其他人早已用上了燃气,自己家却至今未安装,遂多次联系社旗某燃气公司,该公司以现场无施工条件、村委会不同意破路、穿越等理由拖延安装燃气,并出具一份预算清单,安装费用为8277.13元。钱交了,燃气却不知何日安装,吴某无奈遂诉至社旗法院,诉请法院判令社旗某燃气公司立即将燃气管道安装、铺设至自家厨房并供应燃气。

另受理该案后,承办法官去该村村委会了解案情,村委会出具材料,证明村委会没有禁止被告在安装燃气中,禁止破路、穿越,但要求被告破路后需将路修好。且经查看原告住处,原告后墙距离供气隔了一个小水泥路,距离不到30米,并不存在施工难度大等问题。

法院审理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五条第一款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第五百零九条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信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当事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应当避免浪费资源、污染环境和破坏生态。第五百八十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非金钱债务或者履行非金钱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对方可以请求履行,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一)法律上或者事实上不能履行;(二)债务的标的不适于强制履行或者履行费用过高;(三)债权人在合理期限内未请求履行。有前款规定的除外情形之一,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终止合同权利义务关系,但是不影响违约责任的承担。不适于强制履行通常是因为债务的性质具有较高的人身属性。履行费用过高指的是履行虽然在法律上或者事实上存在理论可能,但是会导致履行方负担过重。此时要求继续履行,会导致极其不效率的结果。

本案中,被告于2023年4月收取原告2590元安装费用后应视为双方达成了安装燃气合同,被告应及时为原告安装燃气,且本案中并不存在法律上或者事实上的履行不能,也不存在不适于强制履行的情况,虽然被告提出履行费用过高,但该费用清单仅系其单方制作,并未达到过高的标准导致其极其不效率的结果,属于其公司经营过程中自己应当预料并承担的商业风险。最终判决被告社旗某燃气公司于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将燃气管道安装、铺设至原告厨房并向原告提供燃气。

君子一言,驷马难追。恪守承诺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诚实守信是从古至今的立身之本。在民事法律规范中,诚信更是被确立为一项基本原则,赋予法律的强制力,对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进行规范和指导,以实现社会的公平正义。市场主体应该诚实守信、遵守承诺,在签订合同后,就应信守诺言、积极履约,不能随意毁约。一般情况下,合同当事方不享有单方解除合同的权利。在经各方当事人协议一致后,可以解除合同;或在具备法律所规定的、当事人在合同条款中事先约定的解除事由时,解除权人可以行使解除权以终止合同权利义务。在不具备法定或约定解除事由时,当事方未经协商一致不得任意解除合同,否则可能构成违约。(供稿:焦典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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