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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契约无效的情况是哪些?保险合同的订立是如何规定的?

时间:2023-06-21 11:04:19 来源:法制法律网 发布者:DN032

一、

何以致使保险契约无效

导致保险合同无效的情形有在签订过程中有违反法律的相关情形。

1.合同主体不合格主体不合格是指保险人、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或保险代理人等资格不符合法律的规定。

2.当事人意思表示不真实缔约过程中,如果当事人中的任何一方以欺诈、胁迫或乘人之危的方式致使对方作出违背自己意愿的意思表示,均构成缔约中的意思表示不真实。

3.客体不合法。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没有保险利益,则其订立的保险合同无效。

4.内容不合法。如果投保人投保的风险是非法的,如违反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等均导致合同无效。

二、

保险合同的订立

1.投保:投保人填写投保单,是一种要约,投保人在其投保的要约有效期内,受其所填写的投保单的约束。只有在投保有效期届满后,或保险人不予承保或提出新的要约时,投保人填写的投保单才失去效力,投保人才不受其所填写的投保单的约束。

2.承保:保险人同意承保就意味着承诺,因此,保险合同成立。

三、

保险合同的客体

保险利益是保险合同的客体。

《保险法》第十条规定:“保险合同是投保人与保险人约定保险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投保人是指与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并按照合同约定负有支付保险费义务的人。

保险人是指与投保人订立保险合同,并按照合同约定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保险公司”。保险合同的当事人是投保人和保险人;保险合同的内容是保险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投保人是指与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并按照保险合同负有支付保险费义务的人。保险人是指与投保人订立保险合同,并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保险公司。

标签: 保险契约无效的情况 保险合同的订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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